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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人的撤销和受要约人的承诺同时
释义
    要约人需要有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要约成立要求要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作出的要约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依法不能独立作出的要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是怎样的要约可以撤销。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成立承诺的法定条件是: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三、只有一份承诺书有效吗?承诺是否有效与承诺书的份数无关,只要承诺书是受要约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就可以有效。承诺书应该在要约相应的期限内到达受邀人即生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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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18:5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