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承担先天性疾病的赔偿责任,但同时也须要在购买前充分告知投保人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以及查勘和鉴定结果出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3.《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风险情况。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未知道实际风险情况时所支付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风险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保险合同中的不明确约定、格式条款、以及免除、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解释有疑义的,适用有利于保险标的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先天性疾病的保险事项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充分告知投保人,否则该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