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尚未被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只能由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所申请会见。 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近亲属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通信、会见。 已经被判决关押在看守所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与其会见。近亲属需要向所在监狱或看守所递交探望申请,出具探视者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等。经看守所同意后与监狱方面协商安排探望时间后,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探视。 法律客观: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预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审理。审讯、调查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预审人员对所受理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作出决定前,预审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预审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迅速研究案件材料,制订预审计划。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五条 预审人员对被捕的人犯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进行审讯。在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人犯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在发现不应该逮捕的时候,应立即报告领导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