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领证前买的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结婚登记之前,夫妻一方所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但结婚登记之前,夫妻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二人一起共同偿还贷款的,共同偿还贷款用的资金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夫妻之间可以约定领证前买的房屋为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