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这三种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1、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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