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证券公司成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目的; (2)名称; (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4)职能范围; (5)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8)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9)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10)资本和财务事项; (11)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12)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公司发行新股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如下: 1、组织健全、运行良好; 2、盈利能力持续,财务状况良好; 3、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