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7年的护士,医院要把我从辅助科室调去一线科室,我可以拒绝医院调动吗 |
释义 | 员工有权拒绝工作岗位调动,除非公司能证明员工不胜任该岗位。劳动合同应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员工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等条款。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不能工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以及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不想被调动工作岗位,员工有权拒绝。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员工不胜任该岗位时,公司可以调动工作岗位;当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可以调动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公司名称、员工姓名、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同时,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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