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能生育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难以继续生活的情形,可以归为有生理缺陷,对因不能生育且难以治愈起诉离婚的,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于此类离婚事由,人民法院首先会通过调解促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和好,在调解无效或者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