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起诉的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予起诉的条件有:1、酌定不起诉,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适用不起诉决定的;2、法定不起诉,即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3、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五十七、 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四十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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