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如何处理 |
释义 |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调查结束后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一、初核阶段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初核阶段可以采取除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以外的调查措施收集证据,如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检等。对于确需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做好举报初核工作的方法 1、要找准初核优先点。要坚持做到“四个优先”,即:优先初核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矛盾激烈的举报线索、影响民生民利的举报线索、社会影响重大的举报线索以及上级交办、检察长批办的举报线索。对这四类线索尽可能缩短从受理到初核的时间,防止因被举报人觉察而隐匿证据、串通证言; 2、要找准初核价值点。要建立线索审查协调机制,成立举报线索审查小组,以控申部门为主体,定期对线索进行审查评估,努力找准“初核价值点”,提高成案率; 3、要找准初核切入点。注重在举报初核中,根据案件线索的不同情况,选取事实比较清楚、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较小、取证时间较短的环节作为切入点突破,避强击弱,以保证初核质量。 二、监察委移送案件的批捕是对什么的监督内容是 监察委移送案件的批捕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法律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做出处置,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三、监察委处理结果有哪几种 监察委处理结果有以下5种:(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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