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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是什么
释义
    一、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不动产登记流程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它们主要涉及:
    (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
    (2)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
    (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
    (4)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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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3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