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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北省宅基地规定是什么?
释义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通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时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则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
    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楼房。
    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荒山后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用地指标。
    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下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国家的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
    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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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