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工种只有国企才能提前退休吗 |
释义 | 不是,特殊工种只要符合退休的条件,是不区分企业性质的,都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国发(78)104号文件,而出台这个文件时,还没有个体,私企以及外资企业,因此,文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不包括这些企业的。 个体企业,私人企业是不能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国发(78)104号文件,而出台这个文件时,还没有个体,私企以及外资企业,因此,文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不包括这些企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当时的规定,是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本企业的特殊工种名录,报请原劳动部,国家劳动总局审批之后执行,或者由国家劳动总局,劳动部授权各企业主管部门来审批,而私企,个体企业,对于特殊工种没有一个系统的测评体系,也不可能出巨资对本单位建立一个测评体系,无法完成本单位的特殊工种测评工作,自然也就不可能制定出特殊工种名录。要知道,各行业之间,各系统之间的特殊工种是不一样的,甲行业的特殊工种,在乙行业是不通用的。仅对本系统有效,所以个体企业,私企没有特殊工种,也就很自然的了。目前,各省市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还仅限于国企,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职工,还没听说私企,个体企业职工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原来国企,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由于改制变为私企的,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依然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办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必须得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办理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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