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深圳,工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分以下情形维权: 1、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通过以下方法讨要拖欠的工资: (1)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 (2)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向工会寻求帮助,由工会出面要求老板打欠条或者支付拖欠的工资; (4)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直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 (5)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职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讨要工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的一年内提出; (6)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讨要工资; (7)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用人单位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或者提出书面异议。 2、不想继续劳动关系的,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