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结婚证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没有结婚证的不存在离婚的说法,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不需要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的方式,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因此离婚的必要前提就是,双方已经拥有了一段合法的、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就意味着双方在之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候,男女双方并不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当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的期间,育有子女以及存有共同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就需要分割共同财产以及判断子女的抚养权。具体来说,双方可以参照婚姻关系的相关制度,来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亲子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及时支付抚养费。 一、《民法典》对于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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