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保和保险可以两个一起报吗 |
释义 | 保险和基本医保是否可以同时报销,还要看是什么险种,具体如下: 1、如果是定额给付型保险,比如重疾险,那么被保险人只要同时符合重疾险和医保的理赔报销条件,就可以同时理赔报销。例如:被保险人若是罹患恶性肿瘤,那么可以先用医保报销因为恶性肿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然后再申请用重疾险理赔一笔保险金,也就是说,重疾险理赔和医保报销并不冲突,两者在理赔和报销时是互不影响的,可以叠加赔。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只是因为感冒而导致住院的话,那么一般只能用医保报销相关住院医疗费用,而无法使用重疾险理赔一笔保险金,因为感冒并不在重疾险的理赔范围之内; 2、如果是报销型保险,比如商业医疗险,那么商业医疗险和医保可以同时报销,但是不可以重复报销。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那么在使用医保报销了相关医疗费用之后,再使用商业医疗保险报销时,只能对医保还没有报销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而不能对医保已经报销过的医疗费用重复报销,而且医保和商业医疗险加起来所报销的医疗费用,是不可以超过被保险人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的。 使用基本医保和保险同时报销的方式: 1、参保人可先用医疗发票原件在医保机构进行报销,并要求医保机构提供发票复印件并盖章;如果是医疗机构收费处统一将发票收走拿去医保机构报销的话,那么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收费处提供盖章的发票复印件; 2、在医保机构或医院打印一张医保结算单; 3、在申请商业保险报销时,只需要出具有医保机构或医疗机构盖章的发票、医保结算单以及其他所需的材料即可申请报销。 综上所述,有的医保机构可能不会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因此在交发票的时候,参保人还需主动说明需要有关票据用于商业保险的理赔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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