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
释义 | 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1、加收滞纳金; 2、税收保全措施; 3、纳税担保;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阻止出境; 6、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 7、核定应纳税额。 责令缴纳 1.基本适用情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1)滞纳金的加收标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其他适用情形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应纳税额。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3)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上述情形下,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纳税担保的主要适用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2.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3.纳税担保的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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