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时间: 6月18日 地点:公司会议室 参加人员: XXX、XXX、XXX、 XXX、 xXX xXx: xxx同志向公司党支部提出入党要求以来,思想政治要求进步,工作积极努力,受到同志们的好评。今天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讨论xxx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份子问题,请同志们积极发言,并提出个人意见。 xXx: xxx同志积极参加公司党支部召开的各种活动,思想要求进步,靠近党的组织,在施工项目中,虚心向老同志学习,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很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我同意xxx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份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党个例》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