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虚拟财产犯了什么罪盗窃虚拟财产涉嫌网络盗窃罪 |
释义 | 1、网络盗窃罪并非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独立的罪名,而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的盗窃行为的总称。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规定定罪处罚。” 3、这里的依照本法规定定罪处罚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界定网络盗窃应当以刑法盗窃罪的规定为基础。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和信息的行为。 4、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与一般盗窃相比较,网络盗窃行为与一般盗窃行为的行为主体相同,犯罪动机都以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获利为目的。 5、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不同,因此很有必要对网络盗窃的行为特征及类型进行研究,以便更好认识网络盗窃行为的规律,打击网络盗窃行为,预防网络盗窃犯罪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区别。 一、盗窃与侵占的区别有哪些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持有他人财物的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二)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不同。侵占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 (四)行为对象不同。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及遗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成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侵占罪的行为对象;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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