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可以的。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但是也应当注意的是,提供录音作为证据时也应当提供录音所使用的载体,并且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还应当注意尽量还原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