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28条规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双方进行复婚登记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针对中国公民 1、簿或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号码等内容; 2、; 3、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复婚登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4、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5、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程序办理,并在《申请书》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起恢复夫妻关系。 二、针对外国公民: 1、本人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如离婚或丧偶证件系居住国出具的,该证件须需由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