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 逮捕 、拘留 犯罪嫌疑人 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 公诉 、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 刑诉法 第165条 的主要内容。非常明显的,第六十五条出于第十一节。讲述的是人民法院的审理规定。法律是一门分门别类的学科,必须具有总结到位,规范易懂的效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