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毒品的归属如何认定 |
释义 | 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查获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认也很难认定其归属,可以结合以下证据综合认定: 1、在行为人身边或身上特殊部位查获毒品,即毒品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2、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获毒品,同时有房间钥匙、住宿登记或租房协议、房主的证言等证据证明。 3、在其住处搜出天秤、手机、携带毒品的工具等。 4、从毒品或毒品的包装物上检出该人的指纹。 一、毒品废液废料的认定 毒品中废液、废料通常是指已经不具备进一步提取,毒品条件的固体或者液体废弃物,能够检出毒品成分但含量极低的物质。对于在制毒现场查获的溶液或者物料认定为毒品还是废液、废料,首先应该对其进行理化成分检验,确定其是否含有毒品成分。如果不含有毒品成分则不应认定为毒品其数量不应计入毒品数量。如果含有大量的大比例的毒品成分,那么通常认定为半成品或者粗制毒品抑或液态毒品,其数量是要计入毒品数量,作为量刑的基础的。 二、未缴获毒品能否认定运输毒品犯罪 未缴获毒品,但是前期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参加运输毒品的可以认定运输毒品犯罪。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行为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情节严重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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