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儿童优先是世界通行的原则,这在有关的法律文件中,有充分的体现,1990年,联合国世界儿童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宣言》,这个宣言中指出,我们庄严承诺,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以及对他们的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的优先,并且强调提高儿童福利必须非常高度的优先。 我们国家也是一贯坚持儿童优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应当优先救助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在突发事件中的应变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比成年人差,在突发事件中,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需要及时接受救护,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我们都应该优先救助弱势,救助老人、妇女和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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