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带孩子出国 |
释义 | 这段文字讨论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虽然父母有强制义务抚养孩子,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自觉自愿地履行这一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会自私自利,不履行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力必须被动用,以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法律分析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拓展延伸 离婚后抚养权方带孩子出国是否违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非独生子女享有与生母或者父亲共同生活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干涉。因此,离婚后抚养权方带孩子出国不违法。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与子女间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不适用本法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因此,离婚后抚养权方带孩子出国也不违法。 结语 尽管大多数父母会自觉自愿地履行其抚养义务,但在极少数情况下,父母会生而不养,这时候就需要社会公力的强制干预。因此,父母有义务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抚养孩子,但如果他们无法履行这一义务,社会就有义务介入来确保孩子的福利和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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