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