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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讯问案件类型与侦查讯问规定
释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负责,查人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后,应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对重大案件应全程录音或录像,保持完整性。
    法律分析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查人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拓展延伸
    讯问程序中的案件分类与审讯规则
    讯问程序中的案件分类与审讯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性质、情况和重要性等因素,对被告人进行不同类型的讯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讯规则进行操作。案件分类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每种案件都有其特定的审讯规则,如刑事案件需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等原则,民事案件则注重当事人的平等性和合意性。审讯规则涉及讯问的时间、地点、方式、权利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讯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理的案件分类和严格的审讯规则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结语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负责进行,且查人不得少于二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并保持完整性。讯问程序中的案件分类与审讯规则是确保讯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不同类型的案件有特定的审讯规则,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查人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杂,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
    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粗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泻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
    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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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