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同意提案。 1、决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审批代表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提案; 3、审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由董事会决议事项,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上市公司对于一般决议要求: 1、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2、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综上所述: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否则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