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处理 |
释义 |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凭证处理方法: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凭相关证明可抵扣税额;2.丢失前未认证的,需先认证相符后方可抵扣税额。对外贸企业而言,丢失发票联可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依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明确了丢失发票联的处理方法。 法律分析 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另外,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首次明确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并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 拓展延伸 处理增值税发票丢失及联单问题的应对措施 处理增值税发票丢失及联单问题的应对措施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及时报案,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丢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次,申请补开发票,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补开发票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收款凭证等。同时,补开的发票应与原发票保持一致。接下来,处理发票联单问题,如抵扣联、销售联等,可向税务机关咨询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最后,及时调整账务,将补开的发票和相关联单进行记录和核对,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在整个过程中,建议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结语 处理增值税发票丢失及联单问题的应对措施通常包括以下步骤:及时报案,申请补开发票,处理发票联单问题,及时调整账务。在整个过程中,建议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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