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健全什么严密防控环境风险 |
释义 |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之后,在强化排污者责任方面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排污许可制既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减轻企业负担的改革创新,能有效帮助企事业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东湖风景区始终坚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结合“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方案,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精准服务,确保辖区企业依法排污,服务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推进普法入企,加强法治宣传。东湖分局多次组织召开排污许可制度解读专题技术培训会,结合会议宣传讲解、“一对一”现场指导和线上网络问询等方式,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进行解读,为企业答疑解惑。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宣讲,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各项工作要求,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2021年度执行报告填报内容,同时认真落实2022年度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另一方面通过理论介绍与系统演示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提高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与能力,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促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开展精准培训,提高填报效率。东湖分局于9月2日组织排污许可系统填报专项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对辖区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填报不规范及变更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企业排污许可填报进行现场指导。培训会前,分局将审核意见反馈至企业,提前告知企业做好台账资料准备,以促进现场高效填报。培训当天,分局邀请负责辖区排污许可审核的第三方技术人员现场“一对一”指导企业填报,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现场解答企业在排污许可填报过程中的疑问,帮助企业现场完成了填报并进行初步审查,有效提高企业填报工作效率以及填报内容准确性。参加本次培训的5家需要进行排污许可变更的企业均现场完成了填报并通过初步审查,6家需完成执行报告填报的企业将在完善填报资料后第一时间完成系统填报。 落实联审联查,加强执法监管。为落实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东湖分局建立排污许可联审核查机制,于9月9日组织审批、监管、监测专业队伍对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现场帮扶。在排污许可证印发之前,通过查看企业现有产排污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许可文本,现场核实排污许可系统填报和实际运行情况是否一致,指导企业进行整改,避免后续监管时存在问题给企业造成额外负担。同时,为落实排污许可清单式检查要求,东湖风景区分局印发了《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建立排污许可核发、执法、监测联动机制,将排污许可工作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不按时完成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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