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践性合同有哪四个? |
释义 |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属于实践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 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