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隐瞒丈夫卖房反悔能否要回房屋 |
释义 |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签约人有理由相信他能够代表所有房屋共有人,其他家庭成员就不能进行抗辩。因此,法院判决章女士反悔不愿出售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法律分析 案情: 妻子章女士隐瞒丈夫卖房,但事后却反悔。买受人已签订《购买意向书》并交纳定金,协商不成将对方告上法庭。章女士被判败诉,不服向闵行区检察院申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正确,故不予立案。 今年年初,章女士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出售)》,委托该中介公司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同日,蒋先生在该中介公司看到售房信息后,有意购买,遂在该中介公司业务人员带领下至章女士家实地看房,章女士的女儿在场,未表示反对。看房后第三天,蒋先生便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买意向书》,约定购买总价为105万元,并交纳定金3万元。随后,章女士在上述《购买意向书》的“出售方意见”一栏中签署了其本人及丈夫的名字,同意蒋先生的购买条件,并收取了10万元定金。但在正式签约日之前,章女士以其丈夫反对为由,不愿再出售房屋。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章女士双倍返还定金,法院经审理认定章女士反悔不愿出售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章女士不服生效判决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院提出申诉。其认为,自己在得知丈夫不同意售房的情况下于次日就到中介公司表示反悔,但经中介公司鼓动又继续签约,其表示愿意承担毁约责任,但只是适当补偿,对于法院判决其双倍返还定金不能认可。 评析: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关键在于章女士的行为能否代表所有房屋共有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的出售系家庭重大事项,理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但是家庭成员之间代理权的限制很难被外人所知晓,故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即使签约人没有经过所有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签约人能够代表共有人,其他家庭成员就不能进行抗辩。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并支付相应的价款。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章女士反悔不愿出售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正确,因为章女士的行为能代表所有房屋共有人。根据相关法律知识,房屋买卖合同具有特殊的法律特征,包括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因此,法院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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