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合同无效有什么情形 |
释义 |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质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一、主合同是指什么? 主合同是指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其附属性,即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中不能有效成立。建议首先确认两份合同是否是主从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债权担保的保证要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下列问题: 1、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是动产质押,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 4、要明确约定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还需要承担补足责任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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