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
释义 | 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参与者,不同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的身份取决于其参与的行政关系,行政机关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享有行政权并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事务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它们因法律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法律分析 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中用语,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在于: (1)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 (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政府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政府内部的某个办事机构、协调性机构,它们仅负责管理、协调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不能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也就不会有什么责任需要承担,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它即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活动,如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行政活动,如作出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其以行政职权享有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在不同的活动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则。在行政法上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 (4)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是以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所享有,因而,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并不构成独占。在许多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享有行政权,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展,公共职能不断扩张,许多事情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它们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 拓展延伸 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权力边界与职责划分 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责和权力时,存在着权力边界和职责划分的问题。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如政府部门、行政机构等;而行政主体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各个部门、单位或个人。权力边界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主体之间在职权范围上的明确划分,以避免职权冲突和重复行使。职责划分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各个行政主体在具体事务上的分工和责任分担。合理的权力边界和职责划分可以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因此,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权力边界与职责划分是保障行政管理规范运行的重要问题。 结语 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参与者,与行政机关不完全等同。行政主体的地位取决于其参与的行政管理关系。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行政机关才能担任行政主体角色。行政机关在不同场合可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民事主体又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范围不限于行政机关,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权力边界和职责划分问题,合理的划分可以提高行政效能和公正性。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权力边界与职责划分是保障行政管理规范运行的重要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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