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转移登记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房地产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可以理解为你办理了转移登记,房屋就是你的了。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买卖; 2、互换; 3、赠与; 4、继承、受遗赠; 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以房屋出资入股;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转移登记材料有哪些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3)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二、新建商品房买卖登记条件有哪些 (一)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二)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三)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四)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五)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六)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七)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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