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是“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2、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