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平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
释义 | 南平仲裁委员会是南平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3年在福建省司法厅登记成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仲裁权。仲裁与法院诉讼都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仲裁裁决与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具有当事人高度自主、专家断案维护仲裁权威、一裁终局的高效性、不公开审理严格保密、仲裁费用相对低廉、国内外范围的承认和执行保障、法院支持仲裁活动等制度性优势。 主要包括: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金融、保险、证券、借贷、赠与、委托、股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建筑设计、安装、施工、物业租赁、货物买卖、仓储物流、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土地转让、合资合作、企业并购、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纠纷、 仲裁理念是:中立、公正,专业、高效。 仲裁委员会隶属于哪个行政机关? 仲裁委员会不属于任何的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是指签订合同双方自愿出现争议时,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条件下,双方协定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它不隶属于哪个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双方找的本专业,领域,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才,跟行政机关没关系。比如签合同时,约定仲裁协议,双方各找一个人,再共同找一个人,出现争议了,就由这三个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少胜多,若三方各持不同意见,则由双方共同推举的那个人做决定。 职责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申请 具体包括: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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