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解答: 1、将过失致人死亡结果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况有: (1)故意伤害罪致死、强奸致死、绑架致死、非法拘禁致死、抢劫致死属于结果加重犯,其要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致死也是结果加重犯,但其特殊性在于:虽然犯罪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刑法仍将其列为结果加重犯。 (3)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将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结果加重犯。 2、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有: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这些情形中的致人死亡是指过失致人死亡,但将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3、将过失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情形有: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这里的造成伤害是指过失所为。过失致人重伤,定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致死)罪。 4、将过失致人死亡与基本犯罪行为从一重罪论处的情形有:抢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触犯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