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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造价资质取消后怎么认定造价公司
释义
    

法律主观:
    


    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法律客观:
    


    工程造价按以下进行确定: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法院的职责是确认并执行当事人有效力的合同,法院没有责任帮助当事人审核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因此,法院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除了表面错误和非常明显的错误以外,不必进行特别深入细致的审核。当事人签署结算文件的时候他们自己应当审核并确保其准确性,当事人自己不认真审核导致损失,其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时间开始计算利息。民法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在结算争议中,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所认定的事实可能并非真正的事实,但根据该鉴定结果可以解决纠纷,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司法鉴定之利不可否认。不过,司法鉴定也不可滥用,原因在于:第一,滥用司法鉴定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司法鉴定造成时间的拖延和社会资源的浪费。鉴定的时间短则两三月,长则一两年,承包方往往因长期拖欠工程款,不得已才提起诉讼,却又要面对漫长的等待,而鉴定费用又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第三,司法鉴定所认定的结果不一定是最准确的。十次造价鉴定可能会有十个不同的结果,司法鉴定所依据的图纸、签证以至工程现状都不能反映建造该工程时的真实情况。例如经发包方口头指令,承包方完成某项工作,未经签证记载但在结算时双方同意计入工程量,在事后的鉴定中可能会因为没有保留下相关证据而不计入工程量。《司法解释》关于结算争议也主张不可滥用鉴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以上便是工程造价确定的具体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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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7: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