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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赠与公证费用收费标准
释义
    房产公证费用需证明股票、房屋转让、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较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的,按接受人收取金额总数收费,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较低收费10元;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经历、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的,收费10元。证明担保书、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证明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收费10~50元。
    一、各种公证手续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的额收费标准
    50万元以下部分(最低收取200元)0.3%
    5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0.25%
    500万零1元至1000万元部分0.2%
    1000万零1元至2000万元部分0.15%
    2000万零1元至5000万元部分0.1%
    5000万零1元至1亿元部分0.05%
    1亿零1元以及上部分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的额收费标准
    2万元以下(最低收取50元)1%
    2万零1元至5万元部分0.8%
    5万零1元至10万元部分0.6%
    10万零1元至50万元部分0.5%
    50万零1元至100万元部分0.4%
    100万零1元至200万元部分0.3%
    200万零1元至300万元部分0.2%
    300万零1元至400万元部分0.1%
    4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0.05%
    3、证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减半收费。
    4、证明个人公积金贷款合同,每件收费50元。
    5、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6、证明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7、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8、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50元。
    9、证明财产分割协议
    (1)公民每人每宗收费2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单位每宗收费5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等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4、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200元。
    5、恢复父母子女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6、认领亲子,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遗嘱,确认遗嘱效力
    1、证明遗嘱,每件收费150一200元。
    2、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四)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0.2%收费,最低200元。
    (五)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含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六)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05%收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监护、放弃继承等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2、证明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等涉及人身权益以外的其他关系的:
    (1)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200元。
    3、证明公民个人声明书、委托书、保证书,每件收费200元。
    4、证明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元。
    二、遗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
    目前,遗产继承公证费已经调整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不再按受益额的2%收取。
    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各类公证收费将大幅下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之前实行的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服务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项的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服务费标准不当的,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费标准以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
    第六条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按标的比例收费;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计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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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