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城市低保需要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4、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农村低保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1)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无法定赡养人的老人或抚养人村民;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的农业户口,或者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 (3)申请人现居住在农村村组或定居一年以上; (4)共同生活的家庭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综上所述,城市低保需要的条件有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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