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北京住房公积金缴纳上限具体如下: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 3、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至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纳下限具体如下: 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3、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水平。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