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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经营农药的企业想要通过广告的方式来进行宣传农药的,制作好的农药广告内容,必须由相关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审核以后符合条件的,该农药广告才可予以发布的,在 河池 办理农药广告审查业务需要符合哪些受理条件呢?下面 网 小编带大家来详细地了解一下。 一、河池农药广告审查受理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 》 四十六条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根据1995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正。 1.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2.农药已经国家批准登记; 3.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 4.农药广告中没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5.农药广告中没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6.农药广告中没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7.农药广告中没有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8.农药广告中没有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9.农药广告中不含有“无效退款”、“保险 公司 保险”等承诺; 10.农药广告中未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11.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二、河池农药广告审查办理地点 河池 青秀区 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农业农村厅15号窗口 三、河池农药广告审查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河池农药广告审查办理地点为政务服务中心。根据相关法律,发布医疗、农药等广告,应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该内容进行审查。申请单位应具备有符合规定的程序、有相关登记证等条件。经审查后,方可发布。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一、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二、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三、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六、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七、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八、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十、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十一、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十二、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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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1: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