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聊城市农药广告审查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聊城市农药广告审查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25项 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二、聊城市农药广告审查的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2.农药已经国家批准登记; 3.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 4.农药广告中没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5.农药广告中没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6.农药广告中没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7.农药广告中没有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8.农药广告中没有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9.农药广告中不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10.农药广告中未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11.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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