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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律师可以调查原告证据吗
释义
    法律分析:一、被告律师可以调查原告证据吗
    可以。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都是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一的份数提交复印件的。
    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收到对方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
    因此,被告可以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
    被告也是可以委托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外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二、被告律师可以查原告的犯罪记录吗
    被告人律师经法院或检察院允许是可以是有权看原告人的卷宗。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叫原告,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叫被告人。被告律师及当事人是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的。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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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