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监理大纲的编制人员应当是监理单位经营部门或技术管理部门人员,也应包括拟定的总监理工程师。 编制审批人:监理单位总工或者投标项目的负责人。 编制时间:委托监理合同签定前,投标时。 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 (1) 拟派往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情况介绍。 (2) 拟采用的监理方案。 (3) 将提供给建设单位的监理阶段性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监理大纲的编制人员应当是监理单位经营部门或技术管理部门人员,也应包括拟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编制审批人:监理单位总工或者投标项目的负责人。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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