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哪些事项 |
释义 |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注明哪些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注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和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 3、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什么样的行政处罚,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履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是指当事人以什么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如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等。期限由法律或者行政机关要求。限制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要求的1个月内拆除违章建筑。行政当事人不按履行方式和限定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向当事人说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即当事人应当自宣布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这是任何法律文书都不可或缺的解释。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统一印制,有预定格式和编号,并依法填写,向当事人宣告,当场交付,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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