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未登记夫妻的法律地位 |
释义 | 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未经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将被视为无效,并且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应按照非法同居关系进行处理。同时,事实婚姻是指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的关系,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法律分析 根据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未经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将被视为无效,并且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应按照非法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一、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是指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对于此类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需要区分事实婚姻发生的时间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二、没有登记结婚但是有孩子受法律保护吗 事实婚姻有孩子,不一定受法律保护。 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除此之外,其他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拓展延伸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哪些要件?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男女双方持续同居的时间起始于1994年2月1号之前; 2、男女双方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3、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号以前都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的条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结语 这段话介绍了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以及事实婚姻和没有登记结婚但有孩子受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需要区分事实婚姻发生的时间区别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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