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一)婚生否认的构成要件。 1、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我国可规定丈夫、妻子和子女均有提起否认之诉的权利。 2、必须是对可依法推定为婚生子女者,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因此,对非婚生子女不发生否认问题。 3、必须有子女非婚生的客观事实。否认之诉的性质也是确认之诉,是对血缘关系的否认,即是对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的确认。据此,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所生之子女非夫所受胎的,或子女可证明非“父”“母”所生的事实的,才得提起婚生否认之诉。例如夫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夫在妻受孕期间虽然同居但是夫无生育能力而妻受孕。等等。 (二)婚生否认之诉的除斥期间。 参考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婚生否认的时间可规定为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失效。”或子女成年后得知自己出生情况一年以内。 (三)婚生子女否认诉权的消灭。 我国可借鉴外国立法例规定:子女死亡、除斥期间期满及夫同意承认子女为婚生时,否认诉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