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缓的核准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死刑复核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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